役期折抵

一年期義務役QA說明資料
國防部為使服1年期役男瞭解役期調整之政策意涵,以及服役期間權利義務事項,於「國防部全球資訊網」成立「1年期義務役專區」,內有「義務役役期調整整備概況」及QA說明等資料可供查閱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第2條附表修正案

   

 

 

83年次以前(不含83年次)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001450C號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083 號、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90830030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
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三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 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 (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第四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官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
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 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課程名稱核對無誤後,得折算役期。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
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業流程,向服役單位申請折算役期。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申請方式:
 (1)到校申辦(請至註冊組申請歷年成績單,持成績單至軍訓室折抵)
 (2)郵寄申辦(請與註冊組聯絡;037-728855轉6712;6713;6715)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折抵役期對照表(83年次前)

               學制科別

 

    折抵天數

 

    學期

二專

五專(軍訓)

五專(國防通識/全民國防教育)

護理科

視/應/餐

資/職/幼

護理科

復/視/應/醫餐/資/職/幼

護/復/視/應/醫/餐/資/職/幼

第1學期

 

2

2

4

2

第2學期

 

4

4

9

4

第3學期

 

 

6

13

6

第4學期

 

 

9

18

9

第5學期

 

 

11

22

 

第6學期

 

 

13

27

 

第7學期

 

 

 

30

 

第8學期

 

 

 

30

 

 

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役期折抵

一、在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及相當層級進修學校)修習之國防通識課程(必修4學分),其中符合軍事訓練相關課目內容計20小時,另包含防衛動員實務20小時(含災害防救、青年服勤動員、實彈射擊等),共計40小時(對照表如附件1);修習成績合格者,依每8小時(堂)折算1日,折減其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至多得折減5日。

二、在各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及相當層級進修學校)修習之軍訓課程,內容符合本辦法所定軍事訓練課目時數者,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每門課修習成績合格者,依每8小時(堂)折算1日,至多得折減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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